个人资料
| ||
博客年龄:18年7个月 个人描述姓名:王月丹职业:教师 年龄:38位置:中国,北京大学个性介绍:热心,有一些专业知识,有专业精神,愿意为大家提供专业的看法。免责声明:此博客为本人个人学习与交流所用,并非信息公开发表的平台,可以供网友参考,本人力求科学与客观,并尽量列出原始参考文献,但各位网友借鉴时,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或采信,本人对此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或者道义上的责任。同时,本人只希望这些观点可以与大家分享与交流,相信大家自会有判断能力,所以,我欢迎大家以科学的态度进行讨论与交流,但不欢迎和坚决反对任何人在任何场合以侮辱性的语言进行评论。同时,这里的观点是我个人的观点,与北京大学,以及其他任何个人与团体及单位无关,不代表他们的利益,他们也无需为此博客的言论承担任何责任与压力。 | ||
日志正文
|
||
控制艾滋病传播任重道远,媒体应该正确解读国务院的规定——评所谓“国务院拟禁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今天在很多网站上都出现了以“国务院拟禁艾滋病患者入公共浴室”类似题目的报道(http://news.sohu.com/20131014/n388096689.shtml),具体内容为:“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 这个看似简单的规定,却被媒体报道称“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该报道更引用一位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的专家意见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唾液和泪液中可含有病毒,但含量极低,且必须直接接触到伤口或直接进入血液才能感染,所以通过咳嗽、打喷嚏的呼吸道传播是不可能的。根据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特性和生存情况,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肤的接触是不会传播的。“这样来看,禁止艾滋病人进入浴室似乎是有些过了。”” 虽然,这位专家非常的乐观,且再次强调了艾滋病传播的途径有限。对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在没有进一步的研究证据前,我是同意专家意见的,但是,从宏观的角度看,我认为,专家并没有充分理解国务院的规定精神,是在乱评价。 因为国务院法制办规定的是整个洗浴业的标准,而不是只是浴室的标准。因为其实洗浴行业,除了洗澡以外,还包含了其他的服务项目,例如修脚,搓背,等等。虽然,HIV通过完整皮肤传播的可能目前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修脚等操作,且可能导致皮肤损伤,进而有HIV传播的风险。甚至搓背亦可能导致局部皮肤的破损,进而在洗浴时增加传播的风险。还有就是国家对于HIV污染的物品,例如HIV感染者使用过的医疗材料,都有严格的处理规定和程序,而普通洗浴企业目前并没有按照相干的规定和措施进行相应的HIV杀灭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由此可见,国务院作出的有关部门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是科学合理的。而有关专家和媒体仅仅从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角度,联系到歧视艾滋病患者的说法,确实是狭隘的,并且存在误导公众的嫌疑,可能会引发公众的不安定情绪,这不是科学和负责任的态度,应该立即进行纠正。 其实,对于艾滋病的问题,我国领导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国务院都是高度重视的,对其流行,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严格管理,积极宣传,同时,对于艾滋病患者也特别关心,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不顾个人安危,亲临艾滋病的治疗机构,亲自接见患者代表,丝毫没有歧视的态度和作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艾滋病患者的关怀。但同时,我国有关部门也认识到,艾滋病目前还是一种致死性疾病,虽然可防可控,但并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是严重威胁我国公众安全的传染病,因此必须严格管理,彻底切断可能导致其传播的公共卫生环节,因此加强存在传播HIV隐患的洗浴业管理,势在必行,是果断而正确的措施。全社会都应该坚决支持,有关专家和媒体更有责任,正确理解和解读国务院的政策,正确引导公众的舆论,为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流行,作出积极的贡献。 北京大学免疫学系 王月丹 博士 于学院路38号
阅读(?)评论(0)
该日志已被搜狐博客录用:http://blog.sohu.com/
|
||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